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

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务局

统一编号FSBG2022045号

文号佛市水利〔2022〕61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利局

文件状态有效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来源: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7-28 11:39:21 字号: 分享至: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佛市水利〔2022〕6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局各科室:

  现将《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利局

2022年7月28日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和《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免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 (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随本规则颁布实施。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和《裁量基准》《清单》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必须同时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单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

  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并有前款所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从轻选择单处。需要罚款的,按照《裁量基准》处对应裁量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十罚款,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在两年内再犯的;

  (五)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在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隐瞒事实阻挠调查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必须选择并处。需要罚款的按照《裁量基准》处对应裁量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但不能超过法定处罚幅度。

  第十条 选择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持有能证明违法行为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

  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符合《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免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 (第一批)》中列明的免处罚、减轻、从轻处罚规定内容的,应当按照清单规定执行;未列明的,应当按照《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本级水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建议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承办机构提出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期限应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但在主汛期或情况紧急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作出紧急处置。

  第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违反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建议整改或者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条 行使《裁量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条 《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特别注明“不含”的除外;“以下”不含本数,特别注明“包含”的除外。

  二十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十一条 本规则与《裁量基准》、《清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免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 (第一批)


附件1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  录

第一部分 水法方面(25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三、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五、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六、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七、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八、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九、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一、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三、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五、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六、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七、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八、围库筑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九、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一、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二、拒绝或妨碍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四、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部分 防洪法方面(10项)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三、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四、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五、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六、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七、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八、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九、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部分 水土保持方面(17项)

  一、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三、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四、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五、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六、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七、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八、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九、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一、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三、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四、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五、违法堆放渣土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六、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七、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部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部分(27项)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四、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七、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八、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九、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四、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五、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六、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七、未履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埋设和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八、未依法指派专门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安全指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九、未依法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巡查、养护,或者未及时进行故障抢修和隐患排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未依法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实时监控,或者发现工程设施运行受到危害未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一、未依法制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二、未依法进行巡查或者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未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三、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四、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五、侵占、损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输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间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的,或者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七、未对西江广州引水工程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部分 河道管理方面 (15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六、围垦湖泊、河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九、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 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一、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界桩、标示牌、公示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四、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湖塘洼淀,设置水闸、覆盖河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五、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21项)

  一、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四、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五、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八、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四、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五、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六、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十七、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八、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十九、在库区内围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一、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第七部分 抗旱方面(4项)

  一、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三、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四、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部分 水行政处罚方面(1项)

  一、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第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9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三、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四、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五、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六、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七、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八、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九、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部分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方面(5项)

  一、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有关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三、有关单位未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四、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五、有关单位违反《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一部分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排水管理条例方面(6项)

  一、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二、排水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而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三、排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四、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五、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不及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六、从事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二)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二部分 其他方面(2项)



第一部分 水法方面(25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行为及处罚)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貌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三、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 情节较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平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 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违法日取地表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违法日取地表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地下水量50立方米的,每增加地表水量1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5立方米,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日取地表水量在10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日取地表水量在10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地表水量2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50立方米的,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八、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首次逾期的,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罚款;二次逾期的,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二倍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倍罚款。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七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十、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万元的,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一、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涉及土石量在10立方米以下,处以一万元罚款;涉及土石量在10立方米以上,每增加10立方米的,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二、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关闭取水口或者停止运行。

  (二)处罚裁量基准

  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关闭取水口或者停止运行。

  1.造成一般影响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2.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3.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导致地面沉降的,处二万元罚款;

  2.导致水源枯竭的,处五万元罚款;

  3.导致水质恶化、海水入侵的,处十万元罚款。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违法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违法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二千元的基础上增加一千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五、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的,处五千元罚款;

  破坏取水监控设施的,处二万元罚款;

  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首次发现的,处五千元罚款;二次发现的,处一万元罚款,三次发现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次及四次以上发现的,处二万元罚款。

  六、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涉及土石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土石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立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2.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七、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在五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对单位增加五千元罚款,在五百元的基础上对个人增加五百元罚款,以此类推,对单位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对个人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八、围库筑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围库筑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围库筑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十九、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二十、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二十一、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二十二、拒绝或妨碍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二十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二十四、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二十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二部分 防洪法方面(10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处以二万元罚款;

  2.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处以五万元罚款;

  3.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处以十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防洪安全造成一般影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对防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3.对防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四、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倾倒垃圾、渣土在2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倾倒垃圾、渣土在2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立方米,在五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五千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五、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 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六、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处罚裁量基准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七、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1.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八、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逾期30日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的,每增加10日,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九、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小型防洪工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中型防洪工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大型防洪工程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十、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万元,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第三部分 水土保持方面(17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一、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在5立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在5立方米以上,每增加5立方米的,在一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对个人增加一千元罚款,以此类推,对个人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罚款。

  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在10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在10立方米以上,每增加10立方米的,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对单位增加二万元罚款,以此类推,对单位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

  二、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可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予以以下处罚:

  开垦或者开发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一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一元的罚款;开垦或者开发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的,在每平方米一元罚款的基础上对个人增加每平方米一元的罚款,对单位增加每平方米一元的罚款,以此类推,对个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三、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每增加违法所得一万元的,增加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最高不超过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 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四、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以以下罚款:

  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水土流失的面积100平方米的,在每平方米二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每平方米一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五、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逾期30日以下未补办手续的,处以五万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未补办手续的,每增加30日时间,在五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六、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逾期30日以下未补办手续的,处以五万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未补办手续的,每增加30日时间,在五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七、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逾期30日以下未补办手续的,处以五万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未补办手续的,每增加30日时间,在五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五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八、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九、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可按倾倒数量处以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倾倒数量为50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倾倒数量为5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立方米的,在每立方米十元的基础上增加每立方米一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十、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处罚裁量基准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一、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罚款;

  满足《免处罚清单》第1项适用情形“首次逾期且期满后3日内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十二、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十三、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十四、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十五、违法堆放渣土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堆放渣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按照堆放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堆放渣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堆放渣土数量为50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堆放渣土数量为5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立方米的,在每立方米十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每立方米一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十六、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占用时间30日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擅自占用时间30日以上的,每增加30日的,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2.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每增加经济损失一万元的,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十七、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制或者方案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制或者方案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逾期30日以下未补办手续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万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未补办手续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每增加30日时间,在五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五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第四部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部分(27项)

  (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违法日取地表水量在2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违法日取地表水量在2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5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地表水量1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5立方米的,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日取地表水量在10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日取地表水量在10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地表水量2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50立方米的,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日取地表水量在2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日取地表水量在2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地表水量1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5立方米的,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0.5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取水许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2.取水许可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处罚裁量基准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超出许可取水量10%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超出许可取水量10%以上的,每增加10%的,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日取地表水量在10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处以二万元罚款;日取地表水量在10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地表水量2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50立方米的,在二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逾期10日以下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每增加10日时间,在五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五千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满足《从轻处罚清单》第1项适用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满足《减轻处罚清单》第1项适用情形“危险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七、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取水许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2.取水许可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八、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处罚裁量基准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日最大取地表水量10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日最大取地表水量10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地表水量1000立方米或地下水量100立方米的,在五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千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九、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首次逾期的,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罚款;二次逾期的,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二倍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倍罚款。

  十、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六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十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十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十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满足《免处罚清单》第2项适用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十四、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首次逾期的,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罚款;二次逾期的,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二倍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倍罚款。

  十五、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的,由作出调度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的,由作出调度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造成一般影响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2.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3.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十六、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二)处罚裁量基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十七、未履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埋设和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埋设和管理职责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未履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埋设和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一般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一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三万元罚款。

  十八、未依法指派专门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安全指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未依法指派专门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安全指导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未依法指派专门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安全指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一般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一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三万元罚款。

  十九、未依法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巡查、养护,或者未及时进行故障抢修和隐患排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巡查、养护,或者未及时进行故障抢修和隐患排除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未依法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巡查、养护,或者未及时进行故障抢修和隐患排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一般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一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十、未依法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实时监控,或者发现工程设施运行受到危害未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实时监控,或者发现工程设施运行受到危害未及时报告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未依法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实时监控,或者发现工程设施运行受到危害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一般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一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十一、未依法制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依法制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告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未依法制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一般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一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十二、未依法进行巡查或者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未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巡查或者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未报告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未依法进行巡查或者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未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一般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一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十三、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罚款。

  二十四、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对公民处以10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对公民处以10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二十五、侵占、损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对公民处以10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侵占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对公民处以10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责任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损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对公民处以10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责任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下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加一万元罚款,在二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对责任人增加一千元罚款;以此类推,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二十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输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间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的,或者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输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间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的,或者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输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间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责任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建设项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建设项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加一万元罚款,在二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对责任人增加一千元罚款;以此类推,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输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间范围内,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责任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一处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罚款;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一处以上的,每增加一处,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加一万元罚款,在二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对责任人增加一千元罚款;以此类推,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二十七、未对西江广州引水工程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西江广州引水工程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并采取改正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建设单位未对西江广州引水工程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并采取改正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八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五部分 河道管理方面 (15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六、围垦湖泊、河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九、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 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 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处罚裁量基准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 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十、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十一、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十二、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界桩、标示牌、公示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界桩、标示牌、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界桩、标示牌、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在一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千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十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设置的拦河渔具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设置的拦河渔具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十四、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湖塘洼淀,设置水闸、覆盖河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湖塘洼淀,设置水闸、覆盖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湖塘洼淀,设置水闸、覆盖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覆盖河道水域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下或过流断面面积为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覆盖河道水域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上或过流断面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的,覆盖河道水域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或过流断面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的,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十五、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平方米,在一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千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第六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21项)

  (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一、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一倍罚款;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十万元,一一倍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倍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三倍罚款。

  四、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处罚裁量基准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小型水利工程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罚款;

  2.中型水利工程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罚款;

  3.大型水利工程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罚款。

  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兴建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修建的设施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修建的设施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

  1.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涉及土石量在10立方米以下,处以一万元罚款;涉及土石量在10立方米以上,每增加10立方米的,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八、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在2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在2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立方米,在五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五千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万元,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十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影响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对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影响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对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影响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十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破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罚款;造成破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在五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五千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十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十四、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在三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在三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三千元,在五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五千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十五、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平方米,在一千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千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十六、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十七、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十八、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十九、在库区内围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库区内围垦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十、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十一、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二)处罚裁量基准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部分 抗旱方面(4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一、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三、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部分 水行政处罚方面(1项)

  (违反《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行为及处罚)

  一、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9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和处罚)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二)处罚裁量基准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六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每增加10万元的,在六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二、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二)处罚裁量基准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逾期5日以下汇交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逾期5日以上,每增加5日的,在一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一万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三、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二)处罚裁量基准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四、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二)处罚裁量基准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者轻微影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较大影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造成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严重影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二)处罚裁量基准

  侵占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毁坏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六、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2.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3.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七、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5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5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立方米,在一千元的基础上增加一千元的罚款,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八、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水文监测工作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2.对水文监测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3.对水文监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九、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水文监测工作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2.对水文监测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3.对水文监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十部分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方面(5项)

  (违反《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和处罚)

  一、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属于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挪用费用占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比例2%以下的,处挪用费用30%罚款;

  2.挪用费用占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比例2%以上5%以下的,处挪用费用31%罚款;

  3.在上述基础上,挪用费用占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比例每增加5%,在挪用费用31%罚款的基础上增加挪用费用1%罚款。罚款上限不超过挪用费用50%。

  二、有关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

  (三)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

  (五)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 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七)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九)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不溢流;

  (十)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三十二条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十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处罚裁量基准

  属于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以及水利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的有关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小型工地——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一项或二项的,处5万元罚款,三项或四项的,处6万元罚款,五项或六项的,处7万元罚款,七项以上的,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中型工地——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一项或二项的,处6万元罚款,三项或四项的,处7万元罚款,五项或六项的,处8万元罚款,七项以上的,处9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大型工地——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一项或二项的,处7万元罚款,三项或四项的,处8万元罚款,五项或六项的,处9万元罚款,七项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有关单位未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属于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的有关单位未按应急需要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未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施工期内或砂场经营期内,第1次违法的,处2万元罚款。

  2.工程施工期内或砂场经营期内,第2次违法的,处4万元罚款。

  3.工程施工期内或砂场经营期内,第3次违法的,处6万元罚款。

  4.工程施工期内或砂场经营期内,第4次违法的,处8万元罚款。

  5.工程施工期内或砂场经营期内,第5次以上违法的,处10万元罚款。

  四、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三)在出口处设置洗轮机、洗车池,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驶离作业场所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四)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保持其出入口通道的清洁,不得有散落物料。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场经营者应当依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小砂场(指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砂场)——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项其中一项要求,处2万元罚款,二项均不符合,处4万元罚款。

  2.中砂场(指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的砂场)——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项其中一项要求,处3万元罚款,二项均不符合,处6万元罚款。

  3.大砂场(指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砂场)——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项其中一项要求,处4万元罚款,二项均不符合,处8万元罚款。

  4.特大砂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砂场)——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项其中一项要求,处5万元罚款,二项均不符合,处10万元罚款。

  五、有关单位违反《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裁量基准

  属于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的有关单位违反《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金额为2万元乘以违法行为累计次数,单次处罚金额上限为20万元。(初次违法处2万元罚款,第2次违法处4万元罚款,第3次处6万元罚款,如此累进加罚,累计年限为工程施工期内或砂场经营期内。

第十一部分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排水管理条例方面(6项)

  (违反《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一、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混接的污水管管径小于300mm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混接的污水管管径大于300mm小于1000mm 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混接的污水管径大于1000mm的,处八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二、排水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而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八条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而直接排放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排水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而直接排放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污水排水管管径小于300mm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排水管管径大于300mm小于1000mm的,对单位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排水管管径大于1000mm的,对单位处十六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逾期10日未完成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三、排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逾期10日以下不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不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30日以上不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处三十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污水排放量小于100立方米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排放量大于100立方米,处二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并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影响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影响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造成污水处理厂停产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河涌水污染事件的,处四十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不及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维护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或者受委托的维护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不及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危害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处罚裁量基准

  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不及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六、从事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裁量基准

  从事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尚未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且未造成城镇排水或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对单位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城镇排水或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十二部分 其他方面(2项)

  (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及处罚)

  一、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适用《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予以处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适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予以处罚。


附件2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行政处罚免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

免处罚清单

  单位: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利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的处罚

0216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首次逾期且期满后3日内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


2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行为的处罚

0216115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利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0216108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以5000元罚款。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市水利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0216108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