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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会受到何种处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息来源:足球竞彩网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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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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