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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探索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的内容有哪些?

信息来源:足球竞彩网林业草原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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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申请山林资源政府回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山林资源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2.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抵押担保,其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

3.申请政府回购的山林资源为集体所有的公益林;

4.山林资源经营主体依法取得林地经营权5年以上,经营期间在原流转林地的基础上继续投入经营,开展造林绿化、抚育提升和生产经营;

5.山林资源已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挂牌,但未能如期实现交易。

二、申请主体

(一)申请政府回购的山林资源是指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沙荒滩荒地上造林绿化后形成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或未成林造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区划为公益林或符合公益林区划条件。

(二)申请山林资源政府回购的主体是指无能力继续投资植树造林及林业生产经营,有退出意愿的企业、合作社、个人等山林资源经营主体。

三、事责划分

(一)山林资源政府回购主体。山林资源政府回购主体(以下简称回购主体)为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回购主体受理山林资源经营主体的回购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营主体申请政府回购的山林资源开展其流转经营期间投资成本的价值评估,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审定山林资源回购价格。

(二)山林资源回购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直属的山林资源回购由自治区承担回购支出责任,市、县(区)管辖范围内的山林资源回购由市、县(区)承担回购支出责任。

(三)分级设立山林资源回购基金。根据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设立山林资源回购基金,自治区山林资源回购基金专项用于自治区直属管理的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设立本级山林资源回购基金,支持开展山林资源政府回购。

四、回购规则

(一)建立健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强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有效衔接,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保障林地收益权。本着尊重历史、兼顾各方、保障权益的原则,按照宗地调查林地所有权、森林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含承包经营权、租赁、流转)等基本信息,摸清山林经营管理情况,明晰山林地权属,建立山林地一张图基础数据库,实现山林资源应确尽确、应登尽登。

(二)自愿自主提出回购申请。在产权明晰、确权登记、依法流转的基础上,山林资源经营主体因资金短缺、生产经营困难、合伙人变化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有效保证所经营林地的正常生产,并且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牌未能成交的山林资源,可自愿申请政府回购。申请政府回购的山林资源须无抵押担保责任且不得有债务。

(三)统一进场公开公平交易。健全完善山林资源交易规则,将山林资源交易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制定出台市场交易规则,建立资源评估、政策指导、法律咨询、抵押融资、风险防控等服务机制,加强对林草资源流转交易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引导经营主体在平台交易,政府可以保护价格回购,适时再向市场主体流转。

(四)核定保护价格开展政府回购。符合政府回购条件的山林资源,由山林资源权属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评估,核算政府回购保护成本。政府回购保护成本按照拟回购山林资源流转经营主体在流转经营期间开展植树造林、林木抚育、生产经营等投入成本的现存价值核减已享受的各类政府补贴及经营收益进行测算。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超过政府回购保护成本核定政府回购保护价格,经与流转经营主体协商一致后,开展政府回购。自治区直属的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有关事项,由自治区林草局牵头,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核算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回购保护价格,开展回购。

(五)切实加强回购后山林资源管护。政府回购后的山林资源在后续交易成功前,由属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委托有经营能力的单位或机构进行管理,加强山林资源监管,全面落实林长制,防止破坏生态环境、森林资源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加强林木管护,确保山林资源安全有效,产生的管护费用由属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坚持市场导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林草主管部门适时向市场主体流转已回购的山林资源,流转成本包含回购成本及回购后管护林木产生的相关费用,吸引各类资本进山入林,为山林权改革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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